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作为经济法领域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启动条件,帮助读者对其形成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1.普通程序
(1)起诉条件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立案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3)开庭审理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1)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2)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4)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b.发回重审的。
c.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d.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e.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f.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g.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 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3.小额诉讼程序
在满足简易程序的前提下,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更为简易的小额诉讼程序。
(1)适用情形:
a.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0% 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b.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0% 但在 2 倍以下的,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2)不适用情形:
a.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b.涉外案件。
c.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d.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e.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f.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其严谨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希望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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