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点8:会计工作交接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点8:会计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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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点8:会计工作交接

1.办理交接情形: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

2.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注意1】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注意2】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3】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注意4】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2023·单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办理交接手续时,由( )负责监交。

A.单位负责人

B.法定代表人

C.会计机构负责人

D.人事经理

【答案】C

【解析】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020·多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计工作交接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无须监交

B.会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C.移交人员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D.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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