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预习:民事诉讼管辖

学习中级会计需要掌握多方面的知识,而经济法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其章节知识点预习对于备战考试尤为重要。本文将针对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的民事诉讼管辖这一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帮助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部分内容,为顺利通过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预习:民事诉讼管辖

一、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③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④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提示】

①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②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a.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b.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c.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或引起诉讼纠纷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的一种地域管辖。

a.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b.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f.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g.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h.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i.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

j.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k.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

l.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或者默示的方式选择解决管辖他们之间纠纷的人民法院,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

纠纷包括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由于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案件既涉及法定管辖,又涉及协议管辖,确定案件管辖时,应当遵循有效的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的适用规则。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是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对于考生们来说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学习难度。通过本文的预习和解析,希望能够帮助考生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章节内容,为考试的顺利通过提供帮助和支持。愿每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坚持不懈,取得优异的成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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