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考点8:会计凭证的保管

2024年《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考点8:会计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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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考点8:会计凭证的保管

1.会计机构在依据会计凭证记账以后,应定期(每天、每旬或每月)对各种会计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将各种记账凭证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一起加具封面和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防止抽换凭证。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当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且最长不超过“3年”。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且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求,保管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会计档案达到保管期限的,单位应当组织对到期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保管期满但涉及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023﹒判断题】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必须由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

【答案】×

【解析】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023﹒判断题】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借用原始凭证的,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借出。( )

【答案】√

【解析】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单位会计档案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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