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作为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学习过程中,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实践应用,还能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有力的解决途径。本文将深入探讨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而深入的学习参考。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1)合议制度是一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是由 3 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庭成员人数应当为 3 人以上单数。

(2)独任制度是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理和裁判的制度,主要适用于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审理的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使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不适用独任制度审理的案件包括:

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②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③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④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⑤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⑥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2.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审判结果公开。不论案件是否进行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

根据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通过对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学习,我们可以深刻体会到其在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作为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学习者,我们应当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将其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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