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仲裁程序

经济法的体系中,仲裁程序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本文将详细介绍仲裁程序的相关知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通过了解仲裁程序,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经济纠纷。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仲裁程序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仲裁申请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立仲裁庭或3 名仲裁员组合成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回避制度

(1)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4.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 仲裁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裁决有下列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仲裁程序作为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对于解决经济纠纷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读者对仲裁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充分了解并掌握仲裁程序的相关知识,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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