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经济法中,转委托代理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本文将详细介绍转委托代理的适用情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通过了解转委托代理的相关知识,考生可以更好地掌握中级会计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转委托代理
1.转委托代理的适用情形
(1)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的除外。
(2)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事项,又不能联系到被代理人,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2.转委托代理的第三人
(1)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的代理人。
(2)转委托的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3)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在转委托代理中,代理人需要谨慎选择次代理人,并加强对次代理人的监督指导。同时,代理人和次代理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当注重对转委托代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运用,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务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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