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介绍中级会计经济法相关仲裁的概念以及仲裁机构,以帮助考生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经济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学习仲裁及仲裁机构的相关知识,考生们能够加强对于经济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为考试的顺利通过提供有力支持。
一、仲裁及仲裁机构概述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情形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规定,不适用《仲裁法》。
综上所述,仲裁及仲裁机构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中的重要内容,对考生们来说具有重要的学习意义。通过深入学习仲裁的概念和仲裁机构的概述,考生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的经济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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