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学习:无效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是经济法章节中的重要知识点之一,是备考中级会计经济法的考生们需要关注和学习的一部分内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学习和掌握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种类!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学习:无效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提示】情谊行为(如请客吃饭、邀请参加宴会),在宴会上致辞等不属于法律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提示】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典型的事实行为包括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建造房屋等。

①法律行为要求意思表示,而事实行为不要求意思表示;

②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是由意思表示决定的,而事实行为是由法律规定决定的。

【注意】行为是否有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称为法律行为。

二、无效法律行为

(一)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1.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按无效原因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判断】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法院宣告其无效时失去法律约束力。()

【答案】 ×

【解析】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以上就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学习:无效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考生们认真学习!会计资源网还有更多中级会计备考干货,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小编也会持续分享更多备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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