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法律行为是经济法章节中的重要知识点之一,是备考中级会计经济法的考生们需要关注和学习的一部分内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学习和掌握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种类!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提示】情谊行为(如请客吃饭、邀请参加宴会),在宴会上致辞等不属于法律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提示】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典型的事实行为包括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建造房屋等。
①法律行为要求意思表示,而事实行为不要求意思表示;
②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是由意思表示决定的,而事实行为是由法律规定决定的。
【注意】行为是否有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称为法律行为。
二、无效法律行为
(一)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1.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按无效原因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判断】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法院宣告其无效时失去法律约束力。()
【答案】 ×
【解析】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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