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学习: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将聚焦于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点之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知识点在经济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并且在考试中也有一定的出题概率。本文将详细介绍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点、种类及其产生的原因等方面的内容,帮助考生们更好地掌握这部分内容,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考试。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学习: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学习: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拒绝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有效,否则无效,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提示】无权处分的物权归属效力待定,但无权处分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补充】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章节中的重要内容,对于考生们来说,掌握这一知识点至关重要。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考生们深入了解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点、种类及其产生原因,从而在考试中能够根据题目要求灵活应用相应知识点,顺利通过考试。希望所有考生都能够认真学习和复习经济法章节的内容,充分准备,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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