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包括什么?财会人速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包括什么?财会人速看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时期,许多财会人员都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哪些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小编特意整理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内容,供财会人员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包括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比如领料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当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一、对方为单位的(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单位(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二、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三、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内容。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凭证问题。当然,财税领域的知识博大精深,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更深入的了解,欢迎加入会计资源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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