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纳税人常会遇到退还留抵税额后,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
一、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可以继续退税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留抵退税最多两次。
二、按照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如何确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在该纳税人4月份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后续期间的留抵税额,均确定为增量留抵税额,不再体现存量留抵税额。
综上所述,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需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特别注意“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不可重复计算。企业应合理规划税务策略,确保合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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