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商业环境中,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有时会选择以1元或0元的价格进行,以为这样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这样的理解其实并不准确。当然,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股权并非不可行,但关键在于这种转让是否“合理”。那么,如何判断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分享一些学习心得。
个人股东股权零元转让是否合理?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并用于“净资产核定法”中,税务机关一般对净资产核定法的理解是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那么问题来了,现在企业注册公司有实缴制和认缴制,这到底是该怎么计算呢?
这个核定方式在实缴制下或认缴制下全部认缴出资已经到位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是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制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举例说明:
张三、李四分别认缴350万投资成立了A公司,分别占股50%,公司成立近一年内张三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实缴了50万资本金,李四未进行实缴,A公司实收资本50万,账面上未分配利润是80万,所有者权益合计数为130万元,李四将5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五,此后,税务机关对本次股权交易价格进行了核定,要求李四补交税款及滞纳金。
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二是无正当理由。
李四股权转让收入0元,到底怎么缴纳个税?
第一,李四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要看税务机关如何理解“净资产份额”,如果单纯从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30万元,李四持有的5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65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收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李四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分红权利,就此而言,如果对李四按照持有50%的股权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
第二,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来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例举了四种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其中,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那么李四提供的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能否让税务机关认定0元的转让价格是合理情形呢?这在实践中是有分歧的,属于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范畴,实践中,有的认为,本次股权转让收入为0元,实缴资本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则认为:对于本次股权转让,应核定其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准备充足的证明材料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十分重要。
综上所述,个人股东股权零元转让是否合理以及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它涉及到多个方面的考虑和判断。希望通过本文的分享,大家能够对这些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想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相关信息,欢迎登录会计资源网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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