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需要说明的问题

最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需要说明的问题

202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意义重大,它基于新个人所得税制的实施背景,旨在规范汇算清缴工作。小编将为大家梳理该办法中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助您准确把握政策要点。

最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且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前提下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四类情形。其中,“(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主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中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二)关于优先退税服务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主要是指,对“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负担较重、收入降幅较大以及适用简易申报退税的群体,税务部门将延续执行优先退税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退税服务。

(三)关于汇算清缴退税审核提示提醒事项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税务机关在开展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将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及网站消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纳税人开展提醒,纳税人接收该消息后,应当及时补充资料或者更正汇算清缴申报,避免影响自身的纳税信用。

(四)关于责令限期改正文书送达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税务机关通过个税APP、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法》出台后,税务部门将切实加强汇算清缴办税辅导、完善纳税服务,持续优化个税APP各项功能,及时回应、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一如既往地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

以上便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中需要说明的关键问题。税务部门后续会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希望大家依据这些内容,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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