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跨区经营的情况,那么这就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但大家知道企业跨区经营怎么做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吗?知道其操作流程是什么吗?接下来,小编来和大家详细说一说。
业跨区经营怎么做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操作流程是什么?
(一)基本规定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相应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操作方式
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
①如果要新增,则点击“增行”录入相关信息,或点击“查询待汇总分支机构”勾选。
②如果要变更,则在“已汇总备案信息”中,点击需变更的分支机构行“操作”列下的“变更”按钮,该分支机构会跳至下方“汇总备案申请信息”,请对其修改。
注意,当“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自动跳黄,需选择。
③填写完毕,检查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提交”。
④可以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查询进度。
确认:税务机关受理并生成备案表后,需确认并再次提交,待税务机关办理完成,事项办结。
(三)注意事项
①被撤销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该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的有效期从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预缴期起。
温馨提醒:总机构应跟踪分支机构撤销的进度,后者撤销后,总机构应第一时间变更备案信息,以免发生仍向已撤销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情况。
②上年度的小微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年度为小微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的有效期必须从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需及时变更汇总备案信息。
③无需进行汇总备案:总机构在厦门,且在厦门以外地区未设立跨地区分支机构的企业,其总机构无需进行汇总备案,其设立在厦门的分支机构也无需认定企业所得税,但是,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等应并入总机构,由后者统一核算、统一申报。
④特殊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厦门,在厦门及以外地区均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其所有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汇总备案,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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