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新政。这一政策旨在进一步支持转制文化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具体有哪些新政内容呢?让我们深入了解。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哪些税收新政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
1.整体转制
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2.剥离转制
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2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综上所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新政为转制文化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希望相关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实现更快速、更稳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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