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可撤销、无效、待定等几类。那么,可撤销、无效、待定等几类法律行为是怎么划分的呢?它们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起去详细了解一下:
可撤销、无效、待定等法律行为怎么划分的?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1、概念区分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等。这些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撤销,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典型的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确定。
2、归类总结
①从效力状态角度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来决定法律行为的最终效力。
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是绝对无效的,不存在使其有效的可能性,因为其本身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效力悬而未决,需要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或者拒绝追认来确定最终效力。如果追认,法律行为有效;如果拒绝追认,法律行为无效。
②从产生原因角度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被扭曲,所以法律赋予其撤销权来纠正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无效的法律行为:原因包括主体不适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行为)、内容违法(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虚假(如双方虚假行为)等,这些行为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的基本要求。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多是因为行为主体的资格受限,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或者无权代理行为,这些行为需要有资格的主体(如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来确定其效力。
③从时间效力角度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撤销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一般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不超过五年。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法律行为就确定有效。
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存在时间上的限制,无论何时发现该行为符合无效的情形,都可以认定其无效。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追认权也有时间限制,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旦追认或者拒绝追认,效力就确定下来。
【提示】
(1)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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