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客户承担的为了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是否属于增量成本

由客户承担的为了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是否属于增量成本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为了取得合同,往往需要付出各种成本,其中包括差旅费。那么,当这些差旅费是由客户承担时,它们是否还属于增量成本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增量成本

狭义的增量成本:是指因实施某项具体方案而引起的成本,如果不采纳该方案,则增量成本就不会发生 。

广义的增量成本:是指两个备选方案相关成本之间的差额,一般又称为差量成本。

增量成本是随着所考虑的可供选择的行动方案而变化的成本,是行动方案的“纯影响”(增量成本、边际成本、付现成本和差额成本等术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互换)。

二、由客户承担的为了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是否属于增量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包括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增量成本包括宣传费用、商业保险费、差旅费、佣金、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印花税等。合同履约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

【举例说明】

(一)例如销售佣金就属于增量成本。

企业如果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销售佣金,由此可见,销售佣金属于增量成本。

(二)例如差旅费不属于增量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甲公司去外地乙公司进行投标,但结果甲公司没有中标,甲公司发生的差旅费就不属于增量成本。因为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差旅费,由此可见,差旅费不属于增量成本。

【总结】因签订该客户合同而向销售人员支付的佣金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应当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发生的律师费、为投标发生的差旅费,无论是否取得合同都会发生,不属于增量成本,因此,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由客户承担的为了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视为增量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差旅费都属于增量成本,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小伙伴们对于这个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是不懂的地方,都可以随时到会计资源网进行咨询和了解哦。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增量成本的概念以及差旅费在其中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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