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房屋租金已成为众多劳动者日常开销的一部分,而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特别设立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劳动者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自己与他人合租,但租房合同却是以对方的名义签订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还能否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呢?让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解答。
以别人的名义签订租房合同,可否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是配偶名义签订可以,不是配偶名义不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如果劳动者想要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必须要提供个人或配偶名义的租房合同。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综上所述,以别人的名义签订租房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但如果是以配偶的名义签订,则仍然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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