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财务处理中,发票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关键依据。代开发票情况较为特殊,其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常引发诸多疑问。这关系到企业成本核算与税务合规,究竟代开发票处于何种地位?让我们深入探究。
代开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代开的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需依具体情形而定。企业务必准确把握相关规定,严谨审核代开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以确保税务处理合规,避免因发票问题陷入税务风险,维护企业财务健康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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