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众多项目中,赡养老人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不少朋友在填写专项扣除时,可能会疑惑:儿媳妇能否作为扣除主体来写赡养老人的费用呢?如果可以,又该如何正确填写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儿媳妇能写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吗?
不可以。
依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的要点解析
1、主要内容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60岁(含)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
但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三种分摊方式:一是平均摊;二是约定摊;三是老人指定摊。约定摊和指定摊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指定摊效力优先于约定摊。
2、相关规定
被赡养人范围:一是年满60岁(含)的父母;二是子女已经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选择的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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