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凭证的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税前扣除吗

没有取得凭证的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税前扣除吗

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严肃且关键的财务工作中,有一个重要问题亟待明确:没有取得凭证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这是关乎企业税务处理准确性和财务合规性的大事,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和经济利益,下面为您详细解析。

没有取得凭证的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税前扣除吗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总之,没有取得凭证的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税前扣除问题不容轻视。企业务必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来谨慎判断和处理,避免因错误操作带来税务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合法、合规、准确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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