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及企业的核心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众多企业常常面临诸多困惑。究竟哪些费用可以扣除?扣除标准是怎样的?本文将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常见问题进行深入解答,为你拨开迷雾,指引方向。
(一)贷款企业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可否税前扣除?
贷款企业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可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支付信托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以信托公司开具的收据和银行回单作为税前列支凭据?
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中曾经明确“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因此支付利息应当取得财务公司开具的发票方能税前扣除,”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同属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支付信托公司的利息税前列支单据按照此条执行。
(三)居民企业支付境外母公司贷款担保费如何计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担保费应并入利息支出计算比例扣除。
(四)财政部监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与部队有关单位实际发生真实业务,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部队有关单位开具的由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五)企业当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
总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至关重要,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和标准,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希望本文的解答能帮助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更加规范、准确地进行税前扣除,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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