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减免申报常见误区总结!务必警惕

环境保护税减免申报常见误区总结!务必警惕

在环保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环境保护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在环境保护税减免申报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误区。这些误区可能导致企业面临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那么,究竟有哪些常见的误区呢?让我们深入正文一探究竟。

环境保护税减免申报常见误区

1、排放值低于标准就可以享受减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划重点: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也就是说只有每月均取得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同时监测数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才能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

2、申报时减免数据自动跳出,直接下一步提交申报。

当企业在申报系统里填报排放数据时,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减免条件的,自动写入“减免税额”栏。

划重点:这时企业一定要确认是否按月取得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如果不能按月取得,一定要点击“税源采集”,在“第二步: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下选择对应的排放物,点击”查看”后将“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栏选空。否则错误申报享受减免税后需要更正申报,逾期将会产生滞纳金。

总之,环境保护税减免申报工作需要企业高度重视,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务必警惕文中提到的这些误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享受环保税减免优惠的同时,确保自身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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