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纳税人朋友,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租房扣除是大家较为关注的一项。其中,有一个常见的疑问:租房是否必须是在工作地才能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呢?这一问题困扰着许多人。小编深知大家的困惑,所以特意来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纳税人租房必须是工作地才能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吗
案例:深圳梅林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在东莞设立分公司,2022年小A在东莞分公司入职(由深圳总公司发放工资),在东莞租赁了一套房屋,这套房屋的租金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进行抵扣吗?
答:可以扣除。
根据规定,无需考虑企业工资发放所在地,小A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在东莞,且在东莞没有自有房屋,由本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满足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可以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政策依据:
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希望通过对“纳税人租房必须是工作地才能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吗”这一问题的探讨,能让大家对个人所得税租房扣除有更清晰的认识。无论你是正在租房的纳税人,还是准备租房申报扣除的朋友,都能从中获得有用的信息。小编祝愿大家都能准确申报扣除,合理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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