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错综复杂的商业版图中,关联业务往来如同一根隐形的纽带,紧密连接着不同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它不仅影响着企业的经营策略布局,更在税务筹划与法律合规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那么,关联业务往来究竟是何方神圣?我们又该如何精准识别企业间的这种特殊关联呢?今天一起来了解!
一、什么是关联业务往来?
关联业务往来指的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和劳务交易。
纳税人在进行关联申报时,应根据自身涉税业务,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
二、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指的是具有以下七种关系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这七种关系归纳起来为——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以及实质关系。具体判断情形见下表:
关系种类 | 条款规定 |
股权关系 |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 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 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
资金借贷关系 |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表第一条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 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1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
特许权关系 |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表股权关系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
购销和劳务关系 |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表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
任命或委派关系 |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
亲属关系 |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表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
实质关系 |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值得注意的是:“69 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在常见的“VIE架构”中,协议控制属于“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情形,也应当被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
豁免情形:“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表中(一)至(五)项情形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关联业务往来的判断,不仅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深入剖析,更是对法律合规与税务筹划能力的考验。通过掌握关联关系的判断标准,企业可以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优化税务筹划,实现经济效益与法律合规的双赢。因此,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对关联业务往来的识别与应对能力,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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