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入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的关键阶段,合同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的核心章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提升会计从业者法律素养、规避经济交易风险至关重要。本文将系统梳理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的重点知识,引领您深入探索,为顺利通过考试奠定坚实基础。
一、不安抗辩权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1.情形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包括:
①放弃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有偿行为,第三人恶意才可撤销)。
④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若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处分行为,但不影响其清偿债务,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4)对于债务人有偿转让、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若第三人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取得财产的行为。
2.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在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由债务人或相对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四、合同的终止
1.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仲裁
(1)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违约责任
1.定金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中合同法律制度的学习,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记忆,更是对经济活动中合同运用能力的全面提升。通过本文的梳理,希望广大考生能够清晰把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精髓,灵活应对考试中的各类题型。
本文【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知识学习: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来自互联网用户投稿,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会计资源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若内容造成侵权/违法违规/事实不符,请联系会计资源网进行投诉反馈,一经查实,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