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与复核要怎样区分?开业新手速看

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与复核要怎样区分?开业新手速看

对于刚刚踏入商界的新手而言,税务管理无疑是一项既复杂又关键的任务。其中,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与复核作为税务管理中的核心环节,更是需要仔细区分与掌握。这些程序不仅关乎企业的税务信用评级,还直接影响到后续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解析这三者的区别及操作要点,助力开业新手在税务道路上稳健前行。

一、什么情况下申请办理纳税信用补评?

(一)纳税人不予评价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①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② 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

③ 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

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解除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申请补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通过补评申请参与信用评价后,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一般不得再转为不参评。

(三)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参与信用评价后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什么情况下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

三、什么情况下申请纳税信用复核?

如果您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例如2024年2月,纳税人对其2023年度评价指标(2023年当前年度评价方案采集到的指标)有异议,可以在2024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纳税信用复核。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通过本文的解析,相信开业新手们已经对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与复核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在税务管理的道路上,每一步都需谨慎行事,确保合规操作。希望每一位纳税人都能充分利用好这些审核程序,维护和提升自身的税务信用等级,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也请大家密切关注税务政策的最新动态,确保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履行好作为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会计资源网将持续为您提供专业的税务资讯和实用的操作指南,助您轻松应对税务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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