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中级会计考试征程中,经济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更是关键内容。它涵盖哪些重点知识?又将如何影响考生的备考与应考?让我们一同深入探索这一重要章节。
一、所有权
1.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共有
(1)界定类型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
①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份额负担。
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④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二、抵押
1.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不动产抵押的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应当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同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
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4)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5)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动产抵押的规定
(1)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3)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三、质押和留置
1.动产质权
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留置权的条件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担保物权的顺位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综上所述,2024 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意义重大。考生需认真钻研这些重点知识,将其转化为考试中的优势,为顺利通过考试、提升专业素养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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