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是什么

个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是什么

在错综复杂的税务领域,扣缴义务人作为税收征管的桥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确保了税款的及时、准确入库,是国家税收体系顺利运行的关键一环。今天,小编将为您详细解析个人所得税(个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中关于扣缴义务人的具体规定,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税务角色及其背后的法律规定。

主要税种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含个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38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法》第6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8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通过本次分享,相信您对个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中扣缴义务人的角色与责任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税务知识的更新与变化日新月异,为了及时掌握最新动态,欢迎您随时访问会计资源网,查阅更多有价值的税务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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