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征程中,经济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其中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更是关键环节之一。它涵盖众多复杂且关键的知识点,对于考生准确把握经济法要义至关重要。让我们一同深入探索这一章节的重点知识。
一、出资
1.出资方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非货币性财产出资
(1)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和股东权利
1.股东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
2.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三、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职权
(1)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2.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4.决议
(1)表决权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认真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是我们迈向成功的关键一步。通过对这些重点知识的掌握,我们将在考试中更加从容应对,为实现职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让我们以严谨的态度持续钻研,在会计领域绽放属于自己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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