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学习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学习

2024 年中级会计考试日益临近,经济法作为重要科目之一,其第一章总论起着关键的奠基作用。总论涵盖哪些重点知识?这些知识对后续学习及考试有何重大影响?让我们一同深入学习 2024 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的重点知识。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

一、代理

1.代理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转委托代理

(1)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的除外。

(2)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违法代理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二、仲裁

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2)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协议

(1)书面。

(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但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5)无效仲裁协议:

①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③胁迫;

④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通过对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的学习,我们夯实了基础。在后续的复习中,应不断巩固这些重点,以严谨的态度和扎实的知识储备迎接考试,为取得优异成绩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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