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学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知识点繁多且重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作为其中关键内容,对考生有着重大意义。请跟随本文深入了解该制度,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2023年新增】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和配置

(1)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适时调整。【2023年新增】

(3)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4.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予以报废、报损的情形

(1)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2)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3)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5.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的情形

(1)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2)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5)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6.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掌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是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关键一步。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在考场上才能从容应对。愿各位考生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此知识点,取得理想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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