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广阔领域中,财产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其特殊制度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文将深入剖析财产保险中的独特制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权及重复保险等核心概念。通过系统梳理这些知识点,旨在帮助读者构建起对财产保险特殊制度的全面理解框架,为后续实践应用打下坚实基础。
一、财产保险的特殊制度
1.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1)判定: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2)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3)责任分担: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上代位制度:前提标的全损
(1)赔付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
(2)赔付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3.代位求偿制度:财产保险+第三人引起+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
(1)名义:以保险人名义求偿。
(2)对象:向第三者求偿(①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除非家庭成员故意;②可对投保人行使)。
(3)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
①放弃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不得代位求偿。
②放弃在合同订立之后保险人赔偿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放弃在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放弃无效。
(4)诉讼时效: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5)保险人获得代位追偿权后,第三人仍向被保险人赔:
①未通知第三人前做了赔付:不得找第三人追,应找被保险人追。
②已通知第三人后做了赔付:应找第三人追。
(6)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予协助,致使保险人未能全部行使,可主张扣减或返还保险金。
综上所述,财产保险的特殊制度不仅是法律规范的精髓所在,也是保障保险合同双方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通过本文的学习,我们应深刻认识到这些制度的重要性,并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以应对复杂多变的保险业务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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