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经济法科目中,存托凭证的发行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知识点。存托凭证,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不仅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桥梁。掌握存托凭证的发行机制,不仅有助于考生全面理解国际资本流动的复杂性,也是提升个人金融素养,应对日益全球化经济环境的必备知识。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存托凭证的发行条件,助力考生在经济法的学习中更进一步。
一、存托凭证的发行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以其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除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誉良好,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规定的任职要求,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对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的深入学习,我们不仅掌握了这一金融工具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运作的精髓,也深刻理解了其对会计实务,尤其是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影响。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经济法科目中,这一知识点的掌握将为考生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我们鼓励考生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在会计与金融的广阔天地里,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探索,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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