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学习:租赁合同

在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学习中,租赁合同作为一项重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律关系、合同条款、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掌握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不仅有助于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处理相关业务,还能提升其法律素养,确保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学习: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1)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收益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租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 6 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还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3)维修义务

①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③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4)租赁物的使用

①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6)解除合同

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租赁期间届满

①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②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8)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通过本文的学习,我们期望会计人员能够全面掌握租赁合同的经济法要点,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准确应用租赁合同相关知识,不仅能够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还能促进企业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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