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保证合同(2)

踏入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之路,经济法中的“保证合同”是不可忽视的知识点。本文聚焦于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旨在为考生提供清晰的学习指南,助你轻松掌握,为考试加分。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保证合同(2)

推荐阅读:保证合同(1)

一、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

①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

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 6 个月。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④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6 个月。

(3)保证期间效力规定

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②保证人如果有数人,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每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对于保证期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部分保证人,其保证责任仍归于消灭。

③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可以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④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4)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①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概述。

a.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

b.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a.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c.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5)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掌握“保证合同”的精髓,不仅是考试的需要,更是提升会计实务能力的关键。希望本文的精讲能帮助你建立起对保证合同的全面理解,为你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之路增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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