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学习:赠与合同

在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广阔领域中,赠与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一环,其规定与理解对于财务工作者至关重要。本文将深入剖析赠与合同的定义、特征、成立要件及法律效力,帮助读者构建扎实的理论基础,确保在实践中能够准确应用,规避法律风险。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学习: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单务、无偿合同。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赠与人的权利义务

①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③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受赠人的权利义务

①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②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赠与的撤销

(1)任意撤销

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②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无须取得受赠人的同意。

③法律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限制如下:

a.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不得撤销。

b.赠与的财产权利已转移至受赠人,不得撤销赠与。

c.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2)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此法定撤销情形有以下两个要件:

a.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非一般或轻微的侵害行为。

b.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或其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法定撤销情形有以下三个要件:

a.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

b.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c.受赠人对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在向受赠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利后,受赠人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4)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

综上所述,掌握赠与合同的法律精髓,是中级会计经济法学习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本文的梳理,希望能为读者在复杂多变的财务法律环境中提供有力支撑,确保合同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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