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过程中,经济法模块的知识点学习至关重要。其中,抗辩权与代位权是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在合同法、债权债务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深入理解这两个概念,不仅能够帮助考生在考试中得心应手,还能够提升其在实际工作中的法律素养和业务处理能力。
一、抗辩权的行使
1.三种抗辩权的概念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二、代位权
1.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该行使且能够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却不行使该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予消灭。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综上所述,抗辩权与代位权的学习是中级会计经济法模块中的重点内容。掌握这两个概念,不仅对于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至关重要,更是在会计实务中处理复杂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考生们应当通过案例分析、法条解读等方式,加深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和应用,以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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