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学习:缔约过失责任及合同效力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经济法科目,涵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效力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理解这些概念,不仅有助于考试准备,更能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判断与处理合同法律问题。本文旨在深入浅出地解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合同效力的判定,帮助考生构建坚实的法律知识框架。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学习:缔约过失责任及合同效力

一、缔约过失责任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效力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5)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6)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两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总结而言,掌握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效力的法律知识,对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而言意义重大。通过本文的学习,希望每位考生都能在考试中游刃有余,同时在职业实践中,能够运用这些知识,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自身与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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