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学习旅程中,合同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中,“承诺”作为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承载着双方的意愿与法律效力。本文将聚焦承诺的期限,探讨其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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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诺的期限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生效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与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
(2)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综上所述,承诺在合同法律制度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本文的概述,期望读者能够深化对承诺法律意义的理解,并在实践中准确应用,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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