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作为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承载着双方意愿的交汇与确认。本文将聚焦于诺应当具备的条件、承诺的方式,以期为会计专业人士提供一个清晰的理解框架,助力他们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准确把握法律脉络。
1. 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诺期间,即为要约存续期间。
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其中包括一旦受要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的效力,所以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2. 承诺的方式
(1)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
(3)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就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通过对合同法律制度中承诺知识的系统梳理,我们不难发现,承诺不仅是合同缔结的必经之路,更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基石。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需深刻领会承诺的法律意义,确保每一项承诺都能合法、有效地转化为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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