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助力大家高效备考学习初级会计双科,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初级会计双科章节重点知识,今天为大家带来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考点17: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以下是具体内容: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17: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对谁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找谁申请行政复议 |
各级税务局 | 上一级税务局 |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 所属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 【注意】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
2.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对谁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找谁申请行政复议 |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作出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
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下列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计划单列市的税务局
B.省级税务局
C.省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D.国家税务总局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省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就是关于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考点17: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内容分享,可供大家阅读。如果大家备考学习过程中还有疑问,可以随时来会计资源网咨询专业老师。
本文【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17: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来自互联网用户投稿,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会计资源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若内容造成侵权/违法违规/事实不符,请联系会计资源网进行投诉反馈,一经查实,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