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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考点11: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注意1】按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注意2】纳税人不包括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个人。
2.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1)税目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2)直接排放
①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a.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b.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3.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目 | 计税依据 | 计算公式 |
大气污染物 |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
水污染物 | ||
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
噪声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
【注意1】光污染、电磁辐射不属于应税污染物。
【注意2】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噪声仅限于工业噪声,不包括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建筑噪声等。
4.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1)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①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③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④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2)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①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
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保税。
③工业噪声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纳税申报
①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②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是( )。
A.工业噪声
B.固体废物
C.光污染
D.水污染物
【答案】C
【解析】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判断题】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按照污染范围计征环境保护税。( )
【答案】×
【解析】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环境保护税。
【判断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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