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学习中,动产质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知识点。在深入了解动产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效力及实现过程等方面,我们不仅能更好地掌握这一法律制度的精髓,还能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得心应手。
动产质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二)质押合同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流质条款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及质权的设立,质权人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质权生效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1.权利: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责任: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权的实现
(1)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受偿;
(3)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作为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章节,其知识点的学习对于会计和法律专业人士而言都至关重要。通过系统学习动产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其法律意义和实践应用,为未来的工作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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