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的抵押权效力是理解财务领域重要概念之一。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了解抵押权的效力,不仅有助于加深对财务法律制度的理解,还能指导企业在融资和风险管理方面做出正确的决策。
1.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出租的权利
①先出租后抵押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②先抵押后出租
a.抵押权未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利,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b.抵押权已登记: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即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行使时无人购买抵押物,或者售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
(2)抵押物转让的权利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②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③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
④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顺位权
①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放弃后,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抵押权的保全
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如果抵押人既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3.动产抵押权的特别效力规定
(1)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抵押即使登记,也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购买价款抵押权),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综上所述,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的抵押权效力,对于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至关重要。深入理解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有助于企业规避风险、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经营效率。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清晰的抵押权知识,促进其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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