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经济法的知识体系中,抵押财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它涉及到法律对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权益的明确规定,以及抵押财产在债务履行过程中的特定作用。理解抵押财产的相关知识点,对于会计人员在处理涉及资产抵押的经济事务时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一知识点。
1.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财产的其他规定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将前述财产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不得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不生效。
(4)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5)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这些知识点,会计人员不仅能够更好地处理涉及资产抵押的经济事务,还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因此,对于正在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的读者来说,掌握抵押财产的相关知识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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