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点12: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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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点12: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企业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机构、场所所在地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5)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A.4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5个月

【答案】D

【解析】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知识点小结: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点12: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点12: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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