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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点7:税前不得扣除项目及亏损弥补
一、税前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是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判断题】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答案】√
【解析】题目所述内容正确。可理解为资金在企业内部流转,对于企业整体来说,并未发生资金流出,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亏损弥补
1.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3.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判断题】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
【答案】√
【解析】题目所述内容正确。可理解为若允许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就相当于在减少我国的税收(国家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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