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动产物权变动

中级会计经济法作为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对考生来说是一个必考内容。在准备考试过程中,熟悉掌握动产物权变动这一知识点是至关重要的。了解动产物权的种类、转让、设立、变更等方面的规定,对于解答考题将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在备考过程中,对动产物权变动进行预习和复习十分必要。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为交付,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1)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意后,物的出让人将出让之物实际交受让人占有,其识别要点为买卖合同成立前,标的物由卖方占有。

(2)观念交付

①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其识别要点为买卖合同成立前,标的物由买方占有。

②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 动产物权变动特别规定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对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中动产物权变动的深入了解和掌握,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考试的挑战,提高答题的准确性和速度。因此,希望考生能够认真对待这一知识点,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为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本文【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动产物权变动】来自互联网用户投稿,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会计资源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若内容造成侵权/违法违规/事实不符,请联系会计资源网进行投诉反馈,一经查实,立即删除!

(0)
上一篇 2024年5月6日 11:48
下一篇 2024年5月8日 14:04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